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212号
原告:***,男,42岁。
被告:***,男,47岁。
被告:吉林省宇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吉林省宇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张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