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蛟执字第627号
申请执行人:***,住蛟河市。
被执行人:***,住吉林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宇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平大路1346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宇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蛟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尚欠沙石款96,085.00元,及从2015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吉林省宇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822.00元,保全费1,100.00元,共计3,922.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吉林省宇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4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宇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09,100.00元(其中沙石款96,085.00元、利息7,693.00元、案件受理费2,822.00元,保全费1,100.00元、申请执行费1,400,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7,700.00元,被执行人吉林省宇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费1,4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结案条件,应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5)蛟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申请执行费1,400.00元,由被执行人吉林省宇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