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宇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宇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85民初265号
原告:***,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
被告:吉林省宇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054段。
法定代表人:俞明,职务: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宇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标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得耳布尔镇。
负责人:邢振宇,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宇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宇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标段项目经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立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