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宇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宇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85民初401号

原告:***,住内蒙古根河市。

被告:吉林省宇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5639403703。

法定代表人:俞明,职务: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吕大鹏,男。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志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吉林省宇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额尔古纳流域根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负责人,住内蒙古根河市。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宇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2331.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立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