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2民终4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齐齐哈尔市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梅里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桂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百综合楼8层8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上诉人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3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3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齐翔建工集团中翔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71.00元、上诉人齐齐哈尔市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5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周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