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03民初1327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峰,泰来县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齐齐哈尔市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梅里斯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858810301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桂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百综合楼8层8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7月3日,被告齐齐哈尔市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雅尔塞哈拉新村的工程五项分包给被告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8年7月7日原告***受被告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雇在雅尔塞镇××新村蔬菜冷藏库工地从事力工工作,每月工资3900.00元。2018年8月10日早6时许被告齐齐哈尔市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请求***帮忙给被告齐齐哈尔市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大门上面更换红旗,***以有恐高症不敢上高为由拒绝,当原告***走到现场时***请求***让原告***帮忙给更换红旗。在更换过程中***不慎碰到铲车操作杆,使铲斗瞬间下垂原告***从高空坠落受伤,后原告***被送往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60天。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都是被告齐齐哈尔市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现原告***已出院,要求被告齐齐哈尔市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1786.10元,被告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齐齐哈尔市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齐齐哈尔市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梅里斯村,被告受伤的工地位于齐齐哈尔市××区××新村,因此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第二被告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百综合楼8层806号,因此本案本院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齐齐哈尔市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