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21执11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市碾子山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市龙沙区。 被执行人:***,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林甸县。 被执行人:绥中县长丰运输车队,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沙河镇***十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林甸县万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林甸县园林路西一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哈尔市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梅里斯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绥中县长丰运输车队、林甸县万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哈尔亨泰建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法定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黑0221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矫 健 审判员  李 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