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82民初1853号
原告:尤文明,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吉林巨恒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桦甸市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5月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谷洪君与被告桦甸市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判决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桦甸市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元,冻结期限1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迟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