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82民初1910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吉林巨恒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经济开发区北外环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桦甸市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明华教育学会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被告:***,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与被告吉林巨恒管业有限公司、桦甸市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