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282执保82号
****管业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2023)吉0282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口市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34890.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禁止支付。”执行中,本院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支行冻结了**口市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34890.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至此,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