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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某某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2执1616号 申请执行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张淑芳。 被执行人:**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管业有限公司与**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282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638254.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后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履行问题已执行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白学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丛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