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日照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05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日商终字第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成都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居民。
上诉人日照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日开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日开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唐玉国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