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2财保660号之五
申请人: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通衢路。
法定代表人:王焕军,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阳光花园地中海小区一期会所。
法定代表人:杨坤,职务:经理。
申请人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鲁1482财保6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本院依法作出的判决书已生效,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部分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名仕分理处账号为914011407144205000XXXX账户的存款6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耿 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新红
书 记 员 宋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