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82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6794.1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