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执7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
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以(2020)鲁1482财保6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该案以(2021)鲁1482执741号案件立案执行后,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6794.16元。现本案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瀚稷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205.8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