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2233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告: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原告***与被告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仕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聂瑞雪
书 记 员 孙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