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767号
申请人:***,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安达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禹城市通衢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风斗息按三和街道。
被执行人:***,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兴安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达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安达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案件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达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