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达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767号 申请人:***,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安达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禹城市通衢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风斗息按三和街道。 被执行人:***,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兴安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达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安达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案件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达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