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圣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圣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邱世相、梁山东盛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3393号
原告:青岛圣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建乐街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64500534R。
法定代表人:孙心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京,山东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梁山东盛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拳铺镇拳东村。
法定代表人:秦国立,总经理。
被告:梁山县金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馆驿镇王府集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维德,总经理。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66号银座晶都国际1号楼32层。
被告:青岛顺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石龙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86788858N。
法定代表人:付燕,总经理。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大同街7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C6N3324。
负责人:乔振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雯琦,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圣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东盛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梁山县金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青岛顺发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青岛圣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非受损设施的产权人,不具备要求赔偿的主体资格。根据合同相对性,其与产权方、管理方的约定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因此,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圣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梁山东盛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梁山县金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青岛顺发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妙妙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