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1976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云汉村兴港路**金域世嘉花园**20卡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LPTJ6M。
法定代表人:黎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圣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沙栏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9200599P。
法定代表人:吴枚元。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圣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广东圣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22695.14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1976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圣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695.14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