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19762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卡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LPTJ6M。
法定代表人: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圣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99P。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中山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圣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9月9日,原告中山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52元,减半收取为1376元,保全费1134元,共计25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何丽钊
梁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