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6640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告:广东圣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28号雅景花园4区1幢18卡。
法定代表人:吴枚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圣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依法送达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1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冯 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