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执保403号
申请人:**,男,1975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申请人:山东惠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故园南路107号。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惠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9130********)及存款4085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29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仁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秘军辉
书 记 员 王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