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10民初12576号
原告:童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赟鹏、陆东明,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祥龙,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能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与强化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536号18幢。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雷霆路60号长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狄寒,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童某某诉被告丁某某、浙江中能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童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中能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塘栖金属压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志勇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对被告浙江中能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代理审判员 卢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