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文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06-11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宜和商初字第0050号
原告宜兴市文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普君,文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国强(受文峰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缘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峰公司与被告康缘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峰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文峰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峰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90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保全费420元),由文峰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柳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