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文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8367宜兴市文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8367号
原告:宜兴市文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滆湖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29774。
法定代表人:王文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应旭晖、查丽莎,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324H。
法定代表人:张国友。
原告宜兴市文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公司)诉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文峰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文峰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峰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97元,财产保全费2870元,合计7067元,由文峰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富良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