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文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8368宜兴市文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凤岗竹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8368号
原告:宜兴市文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滆湖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29774。
法定代表人:王文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应旭晖、查丽莎,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凤岗竹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竹塘村浸校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2949415G。
法定代表人:方爱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文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凤岗竹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峰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文峰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峰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1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041元,由原告文峰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富良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