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文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2585宜兴市文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海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2585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文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滆湖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29774。
法定代表人:王文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旭晖,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海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785号网新双城大厦4幢1001-1室。
法定代表人:许海亮,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兴市文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公司)与被告杭州海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文峰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文峰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文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520元,由宜兴市文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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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蒋志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周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