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许兆才与江苏康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江苏康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9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常民终字第197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康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368号606、6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才与上诉人江苏康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建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康建建设公司于一审中提出反诉,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3026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康建建设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建建设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康建建设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康建建设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