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31民初1467号
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对李清海与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桂1031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桂1031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467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518元”。
审 判 员 王思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班桂莲
书 记 员 黄海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