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德保恒润通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024民初2449号之二
原告: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那毕乡供销合作社商务写字楼2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广西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德保恒润通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城东社区德盛路46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3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德保恒润通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诉权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6819元,依法减半收取58409元,由原告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农碧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