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6民初1090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德保县。
被告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05950430X6,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那毕乡供销社商务写字楼2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林永德,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西德保县,壮族。
原告***与被告***、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2日申请追加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于2022年1月8日申请追加**为被告。原告***于202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计7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运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蒙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