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26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5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
被执行人: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05950430X6。
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那毕乡供销合作社商务写字楼2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林永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的(2022)桂10民终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2)桂1026执13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79854元,并从2020年11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至2022年4月26日止利息计算为9844.51元;
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3867元、保全费1519元,合计5386元;
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支付本案执行费2826元。
经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工作,本院于2022年5月5日划拨被执行人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6119××××3210账户内存款179854元。本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2)桂1026执13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6119××××3210账户内存款18455.8元。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2022)桂1026执13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6119××××3210账户内存款18455.8元。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工程款179854元及其从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的利息10243.8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179854元×3.85%×540天)、案件受理费3867元、保全费1519元,共计195483.8元执行到位,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申请执行人申请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主张,因申请执行人已在案件审理阶段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被执行人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179854元采取冻结措施,故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执行到位的剩余款项2826元用作本案执行费。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0民终6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的(2022)桂1026执135号案以强制执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志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秀连
书 记 员 隆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