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6民初90号
原告关秀权,女,1946年8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
原告***,女,1970年3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
原告***,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锋,广西那坡县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那坡县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0260080150715,机构地址那坡县康乐街65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清,该局局长。
被告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05950430X6,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那毕乡供销合作社商务写字楼2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林永德,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柳城县。
被告那坡百合至百南二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邓荣俊,建设办主任。
原告关秀权、***、***诉那坡县交通运输局、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那坡县百合至百南二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发回重审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韩良波、文银玲、黄秀文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关秀权、***、***撤回起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关秀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3990元,收取50元,由原告关秀权、***、***承担。
审 判 长 韩良波
审 判 员 文银玲
人民陪审员 黄秀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