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31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彝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供销合作社商务写字楼2楼202号。
法定代表人:林永德,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031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合同款259131元。本案由吴应钦担任执行员、黄健担任书记员。
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违法风险告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桂1031执510号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应钦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黄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