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6民初954号
原告***,男,1968年5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锋,那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
被告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七塘社区冻忍一组综合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05950430X6。
原告***诉被告***、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岑丽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志凌
书 记 员 李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