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181民初1766号
原告:广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州市校椅镇米***委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MA5L2BT2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锐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锐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七塘社区冻忍一组综合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05950430X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广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方案为由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8元,减半收取计1959元(原告已预交1959元),由原告广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