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82民初617号
原告:扬州明牌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苏发路。
法定代表人:吴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河津市泰兴路8号住建局。
法定代表人:杨三廷。
原告扬州明牌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扬州明牌太阳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扬州明牌太阳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青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郝甜甜
书 记 员 王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