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巨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丰区下溪混凝土搅拌站、江西巨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103执84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丰区下溪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街道办大阳亭村花桐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西巨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下溪混凝土搅拌站申请执行江西巨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巨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6)赣1103民初4244号案件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夏秀中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