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天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昊天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6421号
原告:北京昊天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L100。
法定代表人:涂家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宏,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娟(**之妻),女,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昊天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昊天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昊天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少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