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扬州增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增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知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江苏省高邮市,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增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由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高邮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杰
代理审判员*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