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能达电力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

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能达电力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81民初99号
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南桥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华能达电力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
法定代表人:马利君,经理。
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能达电力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6元,由被告北京华能达电力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邢新同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