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财保14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号(北京无线电厂后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军,女,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联系地址同单位。
被申请人:北京华能达电力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1层116。
法定代表人:马利君。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能达电力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19)京02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9年3月14日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能达电力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武门支行02002998191000097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721.14元(实际冻结人民币617283.89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北京华能达电力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华能达电力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武门支行02002998191000097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721.1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饶林生
审判员李琴
审判员吴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