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904民初611号
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于立静,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苏卿,黑龙江宏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北京华能达电力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马利君,职务经理。
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能达电力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215.74元,减半收取2607.87元,由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彦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