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522民初2075号
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744574795A。
住所: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雾九路**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于立静,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生,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能达电力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576244C。
住;'>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iv>
法定代表人:马利君,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能达电力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将撤诉申请书邮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收到该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建平
人民陪审员 贾彩霞
人民陪审员 张燕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王晋娟
书 记 员 王晋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