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4461号
原告:江苏省科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科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原告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省科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66元,由原告江苏省科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33元,另4033元诉讼费退还原告江苏省科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吴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