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84执12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科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浩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北官渡河38号。
法定代表人:钱晓明。
本院在执行江苏省科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浩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科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州浩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借款人民币200690.6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91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依法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同时,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及周边邻居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苏州浩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长期不经营,无法知晓法定代表人具体下落,且在其住所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浩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机动车、房产进行了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房产信息,对其名下车辆进行了查封,未能实际扣押。
3、因被执行人苏州浩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苏州浩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
4、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及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现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黄政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