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豪宇路灯有限公司

扬州市豪宇路灯有限公司与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4财保236号
申请人:扬州市豪宇路灯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66519471R。
法定代表人:陈宝琴。
委托代理人:盖小军,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敏,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以东、经北六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60265060。
法定代表人:王志安。
被申请人: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长葛市魏武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270019876。
法定代表人:杨合岭。
申请人扬州市豪宇路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7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国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厉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