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豪宇路灯有限公司

扬州市豪宇路灯有限公司、深圳市粤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4418号
原告:扬州市豪宇路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宝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舟,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粤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星河****501。
法定代表人:杨成敏。
原告扬州市豪宇路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粤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庭外和解并实际履行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扬州市豪宇路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玉来
审判员  黄 政
审判员  程 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