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光宇照明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宿迁市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光宇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知民初字第281号
原告**,女。
委托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西路法院办公楼7-8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尔和,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光宇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宿迁市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光宇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雒强
代理审判员龚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