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03民初1213号
原告:江西省山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E栋2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516115304。
法定代表人: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匆,江西世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纺西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858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山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江西山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在规定时间未交纳诉讼费,视为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 翔